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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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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未经人许可,经营者不得将他人注册商标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专卖”、“专营”、“直销”或其他类似名义作为营业招牌或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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