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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18岁以下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无单位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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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新规定如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一些特殊家庭而言。 在此前的计划生育条例当中,农村夫妻头胎如果是女孩,会允许生二胎,因为农村需要重劳力,也就是会给机会生儿子。 另外计划生育再婚三胎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头胎子女身体或精神残疾,再婚夫妻等特殊情形都是允许生二胎的。那么,对这些家庭来说,再生育相当于是第三胎。
独生子女最新政策包括的内容有: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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