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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承车辆维修费,但要以实际票据为准。当然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2、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
交通事故被告全责维修费一般由对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全责任方承担剩余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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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 2、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承租人维修房屋,费用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自己存在过错导致房屋需要维修,那么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如果出租人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维修房屋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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