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我刚才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有:第三十三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举证期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时限不明确。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提出检察的建议抵抗诉讼。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该条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当事人唯一的手续权利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的建议和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