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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说,各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般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羁押期限,意...
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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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足3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工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未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69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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