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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夫妻关系...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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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间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理解,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这体现了男女平等、有利生产生活等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感情已经破裂,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此时财产的来源情况,夫妻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并不会出现混合的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对此时一方的财产所得进行区别。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情况下,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照顾无过失的第三者的原则进行判决。非法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有财产。确定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是共同财产,估算共同财产的价值,得到双方的认可。第二步,明确所有产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常会购买或拥有一些财产。共同购买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约定,理论上应以谁的名义登记,定居,财产权归谁。如果不需要注册,原则上是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或照顾,保管,不可分割的,应协商解决,一方完全获得财产,另一方获得相应价值补偿。其他财产的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步,合理分割财产。产权有时不反映财产的实际状态,分割财产时应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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