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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里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有虐待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
关于虐待男孩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二是犯虐待罪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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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未成年人是指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经常性地对其施以暴力,或者迫使其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体力劳动,在吃饭、穿衣、住宿等方面给予不人道的待遇,致使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受到摧残、甚至生病或受伤等。 2、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才能追究虐待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受强制、威吓,不能告诉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告诉。如果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案件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禁止幼儿园、小学机构的老师体罚学生,但法律责任方面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是隔靴搔痒,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说得好听,至于依什么法,却没有下文。我们的刑罚也未见有教师体罚学生被认作犯罪的规定。这样,依法就成了一个美丽的辞藻,点缀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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