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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得在规定项目外自立项目收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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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在地块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文件中,明确在出让土地价格测算中扣减学前教育用地的土地价格。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并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选址、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建成后应当将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直接登记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名下。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在地块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文件中,明确在出让土地价格测算中扣减学前教育用地的土地价格。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并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选址、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建成后应当将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直接登记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名下。
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和未经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取缔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学龄前儿童转移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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