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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未实名认证的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2025-01-11
1.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被用于司法程序。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被纳入了证据的类别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日常社会活动中所经常接触到的各种电子信息,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等,都有可能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采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QQ聊天记录和微博这类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具有诸多特点,例如它们具有无形性,容易遭受破坏,呈现出多样性且体现着高度的科技含量。 同样因为这些特点,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来说其证明力相对薄弱。为此,除非有其他更加可靠的证据加以辅证,形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否则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究其缘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不可控性让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充满了疑问,以至于法院在对这类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时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其次,由于在线聊天软件的注册并非必须采用实名制,聊天记录中的姓名往往被虚构出来,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明确判断哪位网民即是案件当事人,从而降低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使其相比于电邮进一步削弱了作为证据的支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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