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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利息怎么分

2021-06-01
1、离婚时已提前还清银行贷款。 离婚时,如果夫妻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由于提前还贷,剩余年限的利息不必支付,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也不计入全部应付利息之中。全部应付利息=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 因此,在离婚时已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公式实际上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婚前一方的支付的首付婚前一方的支付的本息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2、离婚时尚未还清银行贷款。 离婚时,如果尚未还清银行贷款,虽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首付款支付方式)所有并判决尚未还清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偿还。但是,尚未还清的的贷款利息还没有实际支付,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全部应付利息不含剩余年限尚未还清的贷款利息。全部应付利息还是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与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之和。即:全部应付利息=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 因此,在离婚时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公式实际上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婚前一方的支付的首付婚前一方的支付的本息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本金)×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综上所述,离婚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房屋分割是重中之重,夫妻双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都有自己的要求,因此在分割房屋的时候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并且会给与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补偿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财产分割过程中尽量公平。

相关法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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