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本单位可以构成合同欺诈的主体。本单位犯罪的,对本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构成。犯合同诈骗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合同诈骗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的财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有以下五种形式:(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为担保的。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是指可以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能够证明动产和房地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四种方法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约定的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等担保财产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诈骗,就可以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次,诈骗对方的财产必须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一)个人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诈骗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2)共同的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