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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出借、担保及任何经营性活动。...
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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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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