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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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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不好,产生严重后果的,不能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不好,产生严重后果的,不能立案追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是,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完全是扰乱了国家的团结,也伤害到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平等,只要因此造成严重利益损失,作为当事人必定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让直接的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所以,国家的团结是需要大家爱护,而不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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