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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出租集体土地出租合同

2022-11-02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一审租赁合同无效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村民小组未通过村民表决同意、就将土地租给他人承包经营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XX与第三人纳某某于2005年8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景洪市XX,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与第三人纳某某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景洪至橄榄坝路段9至10公里处的两亩左右的村小组集体土地租给第三人纳某某。在前述合同尚有3年多才到期的情况下,被告XX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于2005年8月21日与第三人纳某某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原告杨某某等45户村民认为,续签此租赁合同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XX于2005年8月21日与第三人纳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事先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该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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