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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 (...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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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燃气事故,是指由于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伤亡等事故。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3、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5、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6、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7、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风险提示: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供应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不得掺杂、掺假。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申请报告;(二)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发展规划;(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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