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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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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如果A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但是;如果是同一条文中,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应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即其行为符合3-7年的量刑情节;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此为“法定刑”,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人重伤。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为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几个量刑幅度时,那么法院可以取低一级的量刑幅度;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该条罪名有三个等级的量刑幅度,如果A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话,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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