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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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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划用水户未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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