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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解释“擅自设立分公司”

2024-12-15
根据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冒用名义”的要求。对于第一种情况,即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第二种情况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一)、(二)、(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 虽然无照经营行为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在违法主体和经营者组织结构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涉及未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实质。在《公司法》对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没有规定处罚方式的情况下,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同样符合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因此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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