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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2、(其他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二、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目前的这个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基本规范,具体是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请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工作日内提交,以便本机关及时确认是否受理你(你们或你单位)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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