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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及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公文应当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领导签发。(一)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领导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分管副主席不在时,按领导AB制,送代管副主席签发。(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后送主席签发。主席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凡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签发人如果不是主席,应同时标注主席已阅。(三)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纪委发文由纪委书记签发。(四)办公厅发文一般由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发文视公文内容送分管副主席核发。(五)需有关国家机关会签的公文或者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按机构对等、一人签发原则,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送主席签发。
公文被撤销,视做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做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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