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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明书(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一)本人的有效许可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没有配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2)所属国家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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