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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户”,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
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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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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