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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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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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