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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瑕疵证据如何界定依《辞海》解释,瑕,原意指玉上的赤色斑点,即指玉的疵病,亦比喻事物的缺点、毛病或人的过失;疵,一般指小毛病,亦比喻人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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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行为瑕疵,是指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的诉讼行为。因此可以说,诉讼行为瑕疵是与程序法固定相关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所以,对诉讼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人们考察的重点并不是审查行为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而是审查行为的方式是否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例如,当事人提出了某种申请,该申请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不是看申请本身的内容是否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是审查申请是否在形式上符合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这样的区别,是为了将实体法上的行为与诉讼法上的行为区别开来,对待不同的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来判断。
1、对主体的错误认识造成的瑕疵。例如在起诉时,认为自己具有当事人资格,或者认为对方具有当事人资格,从而在起诉状中写错名字;或者在证据调查时,错误指认证人等等。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纠正诉讼行为瑕疵的方式分为当事人自己(撤诉)纠正和法院纠正(告知诉讼法规定,或驳回起诉或指出当事人的错误,限其纠正)。 2、当事人对程序事项的无知造成错误,主要是对管辖、期日以及程序上其他事项不甚了解造成延误实施诉讼行为等。 3、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当事人意思沟通不畅造成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与当事人表示不一致。此时,应该允许当事人纠正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已经造成的损害则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
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扶养、收养纠纷案件的依据。所谓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以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①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②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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