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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许可的期限应该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协商,并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
(1)一般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与此同时,许可人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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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算作商标使用证明,但需要商标被认可人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也就是说将商标用于:商品及其包装物或者容器;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电视广播等推广宣传材料;带有商标的合同等交易文书。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法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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