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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宣布开庭纪律。 (2)开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查清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的焦点;然后,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 (3)开庭辩论,一般的辩论顺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向仲裁庭陈述其意见,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争议问题互相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调解。 (5)开庭终结,开庭终结时,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笔录每一页上签名。仲裁庭成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但申请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审查:(1)异议成立的,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书面通知双方;(2)异议不成立的,项;(2)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口头通知双方,并将上述内容记录在笔录中。转入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天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先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纠纷和继承纠纷;(2)不适用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纠纷的实际情况;(3)。(3)除非法院宣判的实际情况;(3)。(2)除非法院宣判)不适用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纠纷;(2)。当事人在法庭上要求邮寄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收到判决文件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未收到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记录中。2、定期判决的案件,定期判决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判决之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不影响判决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并在定期判决前通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将判决文件送达未出庭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制作判决文件时适当简化事实或者判决理由:(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制作民事调解文件;(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同意简化的;(5)当事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文件时,当事实或者当事人民法院同意简化的;(3)当事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当事实或者当事人民法院同意简化;
仲裁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宣布开庭纪律。 (2)开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查清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的焦点;然后,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 (3)开庭辩论,一般的辩论顺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向仲裁庭陈述其意见,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争议问题互相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调解。 (5)开庭终结,开庭终结时,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笔录每一页上签名。仲裁庭成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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