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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录音、录像证据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
要使录音、录像证据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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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录音、录像证据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偷偷录的音很难让法官采信。一是不要侵犯他人隐私,二是载体不要修改,三是需要其它证据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所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个朋友和您有同样问题。我把提供的分析给您一下,供您参考。 1、录音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影音资料证据的法律认 2、录音证据获取和保存中,注意以下事项: 1)讲明对方姓名,自己姓名,有关人员工作单位,事件起因和目前纠纷情况(很容易理解,一份录音证据充满了“你、我、这事儿、那批货”。模糊的内容,如何顺利获得法院采信?); 2)尽量清晰,尤其人名、数字、品名、日期等关键问题; 3)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录音中最好出现有关在场人员姓名等信息(小张、大哥、你我他,等词汇是无效的); 4)避免转录,使用原始载具递交法庭质证,转录可作为备份使用。转录的效果类似于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这点很容易理解,经转录后,原始数据中的创建日期、编辑日期等很容易发生变化。即使技术上可以找回,但鉴定、公证、专业人员意见等程序也是麻烦和经济负担)。 现代诉讼法律实务中,影音资料已经被广泛使用和采用。因此可以积极运用,但不能忽视其他佐证的作用。 从诉讼法证据理论上说,源自于以下原则: 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效力(因此把姓名、内容说清楚为宜); 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效力(因此避免复制); 可疑、模糊、瑕疵证据需证据链条佐证,或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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