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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2、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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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社会保险处理流程:(1)参加者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新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2)新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加入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信息的不符合转移继续条件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和加入保险人。(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同意收据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4)新投保地经营机构收到投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情况后立即通知使用者和投保人。(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如何办理跨省社保转移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原参保地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45天内办结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 具体的流程为:参保人提出申请———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15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原参保地收到函15日内办理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费的,在本人补缴后办理手续;本人无力补缴的,欠缴费时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再计)———新参保地收到转移的关系和资金后15日内办结。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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