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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2024-09-22
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针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如在审理期间届满之后仍未审结完毕者,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继续沿用该种简易程度加以处理之,且获得院方院长批准之后,方可相应地延长本次审理周期。 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便是经过延长后的审理时限,亦应严格遵守“总计不得超过四个月”的既定规则。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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