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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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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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