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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积极参加者:首先,应根据行为人实施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来判断,对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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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权对象是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积极参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组织。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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