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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
1.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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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罚: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主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刑,无附加刑。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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