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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一户一宅的最新规定: 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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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关于宅基地大小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相关标准。例如《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二)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再例如《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的标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都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网上查询当地的宅基地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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