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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黑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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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也就是常说的阴阳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对于黑白合同,其中的白合同由于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当是无效的;对于黑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则白合同是有效的。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等付款方式的变更构成实质性变更; 2.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作出与备案合同不同的约定,构成实质性变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而订立的中标合同且已备案,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此时涉案工程的客观情况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双方当事人就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做出与备案合同不同的约定,构成对备案合同进行的实质性变更。
黑白合同并非立法中的补充合同,应该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按法律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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