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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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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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