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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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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2、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和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4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这一宪法修正案也许还有这样的三点意义: 一是将有利于财产性质的明晰,推进廉洁政治的建立。在私有财产没有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人们情有可原地怕露富,领导干部们也同样如此,即使是他们的合法财产也不敢对社会公开。这种似乎无可奈何的遮遮掩掩,恰恰使我们无法真正制定和实施阳光法案。而一旦私有财产有了合法的身份和地位,所有的领导干部应当说都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再将自己的私有财产掩藏起来,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他们公布私有财产的数额。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的政治必将更加廉洁。 二是将有利于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国家税制,为社会公益提供更好的经济支持。在私有财产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之前,私有财产不能登大雅之堂。私有财产的数额常常为人们所隐瞒,许多人对自己的财产藏而不露,其他人也为尊者讳。这样,许多该缴纳的税款也被逃税或漏税了。一旦私有财产权为宪法和法律所明确确认,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相分别而并存,对于私有财产的依法征税就更为容易,逃税和漏税将大大减少,由此将为社会公共与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 三是将有利于公有财产的保护和积累。在私有财产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依法公开和保护的情况下,公有与私有是难以划分的,无意间就为化公为私留下了空间。一旦私有财产得到宪法认可,公有和私有二者之间的权界将更加清晰,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情形必将大大减少。个人没有根据拥有的巨额私有财产,将会更多地受到有关司法机关的追究,由此可以有效地制约贪贿行为的发生。于此情形下,公有财产必然会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而有利于公有财产的积累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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