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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
关于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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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诉人数众多。一般是多半数村民请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涉诉村民多在诉前已向相关政府部门反应过,甚至出现过信访问题,民众情绪比较激烈;容易引起周边自然村同类矛盾的激化。 3.历史遗留问题多。涉诉合同往往已经签订并履行多年,部分是因特殊目的如植树造林、水利工程而承包,处理难度大。 4.调解难度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偏低。我院近三年来受理的53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只有5件调撤解决,调撤率仅为 9.43%,低于其他类型案件。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委会之间、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各方重大利益,很难达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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