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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证,主要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退出现役发放的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退伍证,主要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退出现役发放的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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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兵退伍证有什么用退伍证的优惠政策各地不同,要看当地政府的地方法规和政策。1、有退伍证或人武部相关证明能证明其退伍身份、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有优惠政策。2、退伍证退伍士兵创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收时,有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3、兵龄可以折算社保和医保年限。4、招考公务员和招工等有优惠政策;5、退伍士兵自己创业,可以享受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6、《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大多数退伍军人都遵照此条作用用过7、领取退役金用得上,以前部分领取退役金直接在部队发到手里,现在退伍时会从部队领取一张银行退役金专用卡,里面是一次性退役金。退伍兵到银行领取退役金时,就须提供退伍证、身份证和复员、退伍军人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二、退伍证遗失怎么办退伍证补办程序:《退伍证》系退伍军人退伍时所服役部队发放,《退伍证》丢失后,无法补办。如果您需要证明自己的退伍身份,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介绍信到退伍档案保存地查调档案,如确有记录,可依据退伍档案出具退伍书面证明。因“退伍证”是证明本人在部队服役的重要凭证,有编号又有身份证明,且为终身一次性发放,因此和高校学生“毕业证”一样,遗失后是不太好补办的。为证明这段经历,当事人可以找到原服役部队开出一张书面证明,或在自己的档案中查询并复印出有关凭证,加盖公章后有同等效力。1.“退伍证”是证明本人在部队服役的重要凭证,有编号又有身份证明。当退伍证遗失后,当事人如果需要补办,必须找原服役部队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补办或开出书面证明。2.当事人如果一时不能补办退伍证,而又需要证明自己的退役军人身份时,可以在自己的档案中查询并复印有关凭证来证明。三、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退伍军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退伍军人离婚程序
退伍军人的证件、证书有很多种。 第一类是居民身份证、退伍证、伤残军人证等身份类的证件。 第二类是厨师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驾驶证等技能资格类证件。 第三类是在部队取得的学历证书、参加各类培训的证书等学历类证书。 第四类是获得的立功、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以及参加部队比武获奖等个人受奖类的奖励证书。
义务兵的退伍证用来证明当兵服役的经历,可以作为退伍安置,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的凭证。主要用处如下: 1、退伍安置。 (1)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2)如果安置在国企工作,可以凭退伍证将当兵服役的时间计入工龄。 2、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役义务兵自主择业的可以提交退伍证等证件,在招考公务员、创业贷款方面还有优惠政策。 (2)可以凭退伍证在八一时领取慰问品等。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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