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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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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进行医学鉴定: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医学鉴定; (2)可以由检察院进行【必要时】: A.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B.必要时聘请医学、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人参加。 (3)也可以由检察院送交由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2.精神病医学鉴定: (1)发现犯罪嫌疑人由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依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可能而申请进行鉴定: A.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B.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 3.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一般来说,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查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家属都可以为其聘请代理律师,以便于充分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因为律师具有会见权,同时作为专业人员,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庭审理阶段又能为其进行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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