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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立案的审查依据与证据问题

2024-12-04
目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作为民事诉讼的立案方式。与立案审查制不同,这种制度不对立案所需的条件进行实体性审查。下面是两种制度的具体体现: 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会对诉讼要件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审查,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管辖权等方面。审查过程中,法院还会涉及到证据的审查,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等。只有在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经过法院的审查后,才会予以登记立案。 与之相反,立案登记制则是指法院不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仅需对形式要件进行简单的核对。除非有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况出现,否则当事人递交的所有诉状都将被法院接受,并且会开具相应的书面凭证。只要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院便会立即进行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等。同时,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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