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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
1、信用卡欠款不还只要符合刑事犯罪就会坐牢。 2、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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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取保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最终的刑事判决,因此,并不是说只要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就不用判刑了。既然还需要法院审判,那就有可能得到有期徒刑的判决,存在坐牢的可能性。但是,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来说,社会危害性都不会太大,获取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希望比较大,因此,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需要配合律师的意见,争取抓住一些有利于量刑的机会。
具体如下: 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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