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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
不可以,但可以要求法院去执行他在那公司里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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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要视情况而定。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1、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2、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胜诉之后,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可以做为被执行人了;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据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如发现第三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有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资金的现象,法院可继续变更或追加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此条规定与《执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中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极为相似,第三人对此所应承担的是对申请执行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法院执行能否连续追加开办单位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样限制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避免无限制地扩大而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执行的混乱,也是为了防止跨辖区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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