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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在劳动者失业后60日内有按照流程办理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视作劳动者放弃领取,失业金就失效了。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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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从单位离职,由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交纳社保在一年以上可以领失业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的失业保金)。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简称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时间(以下简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费;(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每满八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余额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找到工作需要停止。但失业救济金不会过期,第一次失业可以重新申请,但自动离职不能申请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停止享受其他失业救济金:(1)重新就业;(2)征服兵役;(3)移民;(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处监禁或劳动教育;(6)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工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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