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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内容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只实施单一的一个行为,可以分成以下罪名:非法采集血液罪、非法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血液事故罪、供应血液事故罪、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律师认为,人被关押,发卡银行无法进行催收,所以很难满足法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的条件,暂时不会有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问题。但是,一旦构罪条件成就,还是会有这方面的问题的。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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