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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作伙伴根据出资额和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的财产利益,分担合作企业损失的份额。具有如下特点: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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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 此外,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退伙人在依协议清退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合伙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已退伙合伙人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因为这种债务发生于退伙之前,而且退伙人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有关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以及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不同的认定。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判断合作伙伴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作伙伴的有效要求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但在通知其他合作伙伴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理由与其他合作伙伴对抗。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合作伙伴的增加,第三者加入合作企业,合作的信赖关系受到影响,有可能影响合作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意义上的自治原则,合作伙伴可以特别约定这种情况,《合作企业法》也明确了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作伙伴向第三者转让财产份额的特殊有效情况。如果合作协议的约定只有其他合作伙伴的一半以上的同意或者超过2/3的同意才能生效等,那么必须根据合作伙伴之间的特别约定确定合作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3、合伙人优先采购权的行使。合作伙伴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作伙伴向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伙伴有优先转让的权利,但合作协议除了另一个约定之外。给予合作伙伴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效果上,转让合作伙伴财产份额的顺序优先于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作伙伴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所有权时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根据合作伙伴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转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作伙伴优先购买权的时候,首先要尊重合作伙伴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中有特别约定,则必须按照其特别约定处理。例如,合作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作伙伴的优先购买权等。4、合作企业财产份额质量处理。合作伙伴可以用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权利,但由于权利权利的设立可能导致财产份额的转让(如主债务无法履行),《合作企业法》对合作财产份额的质量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合作伙伴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得到其他合作伙伴的同意,未经其他合作伙伴的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的第三者带来损失的,行为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合伙散伙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处理;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承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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