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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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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4、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5、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7、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8、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10、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1、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市级以上政府(含本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4、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证是持有房屋的业主拥有的重要证件,是房屋产权的构成部分。买卖房屋之后,双方要对土地证完成过户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带上所需的材料到辖区内的土地局。如果土地证上记载的性质是划拨,还需要补齐土地出让金后再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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