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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
离婚当事人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实在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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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实在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不利。
如果对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可以通过起诉离婚结束婚姻,让自己拥有全新的生活和美好的未来。起诉离婚开庭时,有些人遇到了被告拒绝出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婚姻案件原则上不能缺席判决,原因如下:1。离婚案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当事人不出庭,很难认定夫妻关系破裂、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实,这些方面对当事人的生活乃至生活都有很大影响。离婚判决是不可逆转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确定离婚判决有效且不可推翻。有三种情况可以例外: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落不明人应当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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