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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的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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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的,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合同标的主要包括了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2、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合同标的就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买受人希望取得的那个物品;在劳动合同中,合同标的就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在专利授权使用合同中,合同标的就是专利使用权。 3、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如果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那么就不能作为买卖标的物,比如毒品、淫秽书刊。如果是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就只能在限定的领域流通,比如枪支的买卖。并且,合同标的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如果没有写明合同标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里的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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