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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的...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作出的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和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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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加害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为了体现对该行为的惩罚而增加支付的赔偿金。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一般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敬效尤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给付被害人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用来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或者遏制他人为同一行为。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以惩罚和威慑为目的,原告提出的、法院基于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超过实际损失范围的金额的损害赔偿。 从前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核心内涵中,我们能透视出其法律特征如下: 1.该责任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错主义原则。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可放弃该权利。 3.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在内,仅指法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罚性的部分。例如我国《消法》第49条的规定,虽然俗称“双倍赔偿”,但其数额上包含了补偿性赔偿在内,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份额来说其实质上仍然是“一倍”赔偿。
⒈赔偿性损失多是赔偿性的,造成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 ⒉惩罚性赔偿损失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惩罚性赔偿损失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增加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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