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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调查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公司股东可以向律师寻求调查公司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公司股东使用知情权调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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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以上规定为股东的知情权,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另外公司章程中对于经营中重要事项也会有相应的治理程序,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可以先从这个方向着手。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同样是一条监督公司的规定,但它将股东的监督权细化为查阅权和复制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但是,由于账簿等材料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某些时候可能被他人做不正当之用,所以也才对此权利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而公司不予配合的时候,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查阅。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还增加了股东对这些文件的复制权,同时又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权利。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新《公司法》第16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置备和公告进行了规定。因此,我国的股东知情权可以概括为: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和复制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和复制权、财务会计帐薄的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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